会员登录 - 用户注册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老板亲戚为本单位作证 员工能否申请其回避?!

老板亲戚为本单位作证 员工能否申请其回避?

时间:2025-07-07 11:33:16 来源:谈虎色变网 作者:焦点 阅读:606次

编辑同志:

我是老板一家民营公司的职工,就半年时间的亲戚加班费是否已发放,我与公司发生争议,为本并闹上了劳动仲裁庭。单位公司由于拿不出我在加班费发放表上的作证签字和其他有关书证,就向仲裁庭提出申请,员工让公司的申请出纳会计出庭作证,说她能证明我已经领取了加班费,老板而这个出纳会计是亲戚公司老板的至亲。

请问:在仲裁庭开庭审理时,为本我能否要求该出纳会计回避?单位读者:胡云征

胡云征读者:

首先,你不能申请出纳会计回避。作证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凡是员工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申请有关单位的老板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这说明,证人证言是定案的证据之一,有利于保证裁审机构全面查清案情,因此,我国的回避制度不适用于证人。

在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中,当事人只可以申请仲裁员、书记员回避。《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仲裁员、记录人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案件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其次,出纳会计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该规定也适用于劳动争议仲裁。本案中,该出纳会计作为公司一方的证人,由于是老板的亲戚,显然其所提供的证言很可能会偏袒公司一方,所以,仲裁庭是不会仅仅依据出纳会计的证言就定案的。

最后,如果公司不能拿出其他证据来证明加班费已经支付,就会败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据此,该公司若无法提供其他相关证据,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潘家永 律师

(责任编辑: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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